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8229号之三
原告:***,男,汉族,1978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滕滕,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汾东大街8号A栋1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86199001M。
法定代表人:李克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珂,河南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华夏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