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方圆塔机租赁有限公司、华夏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4民初77号 原告:**方圆塔机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华夏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原告**方圆塔机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夏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方圆塔机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圆塔机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圆塔机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原告**方圆塔机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解 霄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