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322执保464号
申请人:华夏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汾东大街8号A栋10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86199001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027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华夏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8528719.38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4年3月14日作出了(2024)鲁0322民初81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8528719.38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