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华夏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322执保464号 申请人:华夏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综改示范区太原唐槐园区汾东大街8号A栋10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86199001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0027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华夏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2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8528719.38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4年3月14日作出了(2024)鲁0322民初81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4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18528719.38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