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宽民初字第1223号
原告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盛世城E栋1919室。
法定代表人付杨,总经理。
被告长春宽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人民大街3366号4楼402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宽城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80元,减半收取439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颖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