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木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吉0193执恢32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193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该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其申请的标的额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6)吉0193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3503元由吉林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193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