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森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执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富苑盛世城E区1单元1815号。
法定代表人:赵彦博,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春森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乐群街2号楼8号楼208-2096室。
法定代表人:李洪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春森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1)吉0105民初3431号确定的内容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保险公司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范   北   捷
审判员 王宏波审判员宋东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