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4民初5956号
原告: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65号。
法定代表人:赵彦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姣,吉林全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制锁厂,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卢书德,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元,该单位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洲,吉林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天佐,男,1968年01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2.00元,减半收取2,556.00元由原告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其方
人民陪审员 刘 健
人民陪审员 李海庭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