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木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93执2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盛世城E区1单元18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木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上海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峡,媒体顾问。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木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7日依据我院作出的(2016)吉0193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木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吉林省木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报告财产令和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查询了吉林省木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经过2017年5月6日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显示吉林省木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账户0个,无可供执行金额;名下无车。通过向长春市房产档案馆和长春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查询,吉林省木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长春无房屋和土地登记信息。我院依法将吉林省木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2017年12月15日,对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措施和财产查询结果进行了告知,吉林省朗盈栖星广告工程有限公司对财产查询结果和执行结果表示认可,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3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原源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营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