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京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9574号
原告: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西江街****。
法定代表人:贺辉湘。
被告:京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书院南街**院**楼**410iv>
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京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刘 健
人民陪审员 周 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