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京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民初1573号
原告: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西江街197号2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0P50K47E。
法定代表人:贺辉湘,职务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宇,男,199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系单位员工,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越,女,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单位员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告:京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书院南街13号院2号楼4层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6WJ32N。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红军,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江都市。
被告:**,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常跃辉京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沈阳丰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响
人民陪审员 王 兵
人民陪审员 杨建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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