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24195号
原告:米纳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6090562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慨二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莱州市,
原告米纳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殷隽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宛榕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