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纳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24195号之一
原告:米纳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76090562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慨而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莱州市,
米纳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纳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纳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6970元,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米纳诺(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长殷隽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宛榕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