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辰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辰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23民初994号
原告:***,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无棣恒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辰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无棣县北环路28号。
原告***与被告山东辰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