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县建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唐县国土资源局、唐县建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冀0627行审96号
申请执行人唐县国土资源局,地址:唐县东环路东。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邸靖,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唐县建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唐县国防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唐国土资罚决字[2017]8-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9973平方米给四城涧村委会。2、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建筑面积3952平米)。3、追缴罚款99730元。
经审查查明,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唐国土资罚决字[2017]8-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被执行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于2016年9月20日擅自占用西环路东林地9973平方米建移民搬迁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9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给四城涧村委会,面积9973平方米。2、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罚款每平米10元,共计:99730元。同时,告知了被处罚人诉讼权利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唐县人民政府或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处罚决定书于当日向被处罚人送达。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综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处罚决定第1项、第3项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处罚决定第2项内容,告知被处罚人的复议期限为60日、起诉期限为十五日,决定书送达日期为2017年3月21日,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9日提出执行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执行人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唐国土资罚决字[2017]8-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第3项处罚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其中第1项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
二、对*国土资罚决字[2017]8-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2项处罚内容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第二条,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左青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党军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