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智贤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巢湖市祥鸿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141号 申请人:无锡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青松新村48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盱眙)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巢湖市祥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中凯景湖豪庭51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3月30日生,住址:安徽省巢湖市东塘路世纪新都C区。 申请人无锡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巢湖市祥鸿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苏0211民初166号。申请人无锡市**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巢湖市祥鸿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巢湖市祥鸿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