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211执保20号
申请人:无锡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青松新村48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12月30日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申请人无锡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211民初11401号。申请人无锡市**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03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03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