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慧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73民初1099号
原告:***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软件园东路1号光谷展示中心扩建项目D座1层1室108-116室。
法定代表人:胡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丹,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露,北京中伦(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路居五福玲珑居小区配套公建A一层102-34。
法定代表人:金模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建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然,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北京***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宋 鹏
人民陪审员  马海强
人民陪审员  闫俊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罗素云
书 记 员  王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