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方电力集团黄埔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南方电力集团黄埔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执18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江湾东街37号。
法定代表人:陈梓扬,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泽斌,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春峰,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南方电力集团黄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黄埔东路2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官和耀,职务:董事长。
关于广州市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南方电力集团黄埔建设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穗仲案字第800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州南方电力集团黄埔建设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支付工程款318681.99元及利息、律师费30000元、仲裁费15068元的义务,广州市骏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南方电力集团黄埔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属于黄埔区法院的管辖范围。为了执行方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小兵
审判员  夏存友
审判员  何 山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