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盛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颐腾家具有限公司与上海盛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5民初18944号
原告:上海颐腾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波,总经理。
被告:上海盛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慧球。
原告上海颐腾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盛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颐腾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啸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晓苓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