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易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易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4民初34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丘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付井镇卜楼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41LR7X4。
法定代表人:崔德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易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222号柏景湾香榭里道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RGD9W7G。
法定代表人:刘潇诚。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丘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易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豫1624民初344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936295.16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沈丘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易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36295.1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刘家发
人民陪审员  王炳蔚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颂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