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易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丘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易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24民初344号
申请人:沈丘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付井镇卜楼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41LR7X4。
法定代表人:崔德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易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222号柏景湾香榭里道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RGD9W。
法定代表人:刘潇诚。
申请人沈丘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易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沈丘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2936295.1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界首支公司承保的保险单号为PZPP2034010640000000002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易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36295.16元。
二、如被申请人安徽易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沈丘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刘家发
人民陪审员  王炳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颂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