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易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沈丘县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易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624执保154号
申请人:沈丘县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付井镇卜楼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41LR7X4。
法定代表人:崔德立,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易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222号柏景湾香榭里道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RGD9W7G。
申请人沈丘县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安徽易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安徽易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936295.16元进行冻结。经查,发现被申请人安徽易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部分可冻结的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相应的冻结银行存款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部分保全。
执行员 李 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颂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