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易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82执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222号柏景湾香榭里道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RGD9W7G。
法定代表人:刘潇诚,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21)皖1282民初49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向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申请人***520942.77元,案件受理费5元,并承担执行费7609元,共计528556.77元。我院于2022年2月14日委托外地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申请人***于2022年2月16日同意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潇诚在2022年2月17日之前代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100000元,剩余款项420942.77元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1日之前给付完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22)皖1282执2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歌
审判员 应学华
审判员 沈 震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崔泰川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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