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易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82执3457号
申请人:***,女,汉族,1968年8月6日出生,河南沈丘县人,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222号柏景湾香榭里道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RGD9W7G。
法定代表人:刘潇诚,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艳梅与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102510元,并承担执行费1438元,共计103948元。但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2月16日、2022年2月9日、2022年2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只有部分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皖A3××××奥迪牌汽车和车牌号为皖AV××××吉普牌汽车,我院已经查封,但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其名下无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2年2月7日将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潇诚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歌
审判员 应学华
审判员 李 魁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泰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