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302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好,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武发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宿州市峰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磬云路西侧御河园小区5#。
法定代理人:马雪红,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宿州市峰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做出(2020)宿皖1302民初4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宿州市峰涵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826272.71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账户户名:埇桥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号:12126001040008408000000000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大额行号:103374012602)。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