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901号
原告:李杰,男,汉族,1963年5月18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告: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街(邾城街财政所院内)96号。
法定代表人:韩金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杰与被告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杰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杰以被告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与其达成和解、并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李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温婉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何沁奕
书 记 员 谭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