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财保56号
申请人:武汉联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双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675816454N。
法定代表人:张红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小建,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洁,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街(邾城街财政所院内)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79633761XT。
法定代表人:韩金才。
申请人武汉联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支行4205××××0305账户存款人民币××元。担保人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单号:2047642012022001169)并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联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支行4205××××0305账户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元,由申请人武汉联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涂素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刘 楠
书 记 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