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6020号
申请人:***,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凤县。
被申请人: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街(邾城街财政所院内)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发展大道东环路9号11幢26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其向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648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 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