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6020号 申请人:***,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团凤县。 被申请人: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街(邾城街财政所院内)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发展大道东环路9号11幢26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乘用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其向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保险金额为648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北三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 力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