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29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街(邾城街财政所院内)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珞瑜东路森林公园恒大华府48幢502号。
法定代表人:向军,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中环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鄂0192民初14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或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减交、缓交、免交,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 浩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庄 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