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7840号
原告:***,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街(邾城街财政所院内)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161号(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区车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 力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