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1民初7840号 原告:***,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街(邾城街财政所院内)9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东西湖区东山办事处***161号(1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区车城路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尚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 力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