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6694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36街坊(青山区工业路3号一冶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街(邾城街财政所院内)96号。
原告***与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