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联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488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联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双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675816454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佳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新洲大街(邾城街财政所院内)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479633761X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武汉联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8月8日作出的(2022)鄂0114财保5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梨园支行4205××××0305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武汉联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联盟建筑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中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汉梨园支行4205××××0305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张 蕾 书 记 员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