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佳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县砼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1民初3587号
原告:承德县砼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路通沟村。
法定代表人:胡汉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臣,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飞,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县。
被告:承德佳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朝阳路北侧富豪国际4幢商业。
法定代表人:赵振雷,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承德县砼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佳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县砼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8.46元,由原告承德县砼鑫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宋亚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苏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