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1民初3492号
原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朝阳路北侧富豪国际**商业。
法定代表人:赵振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剑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纪芳。
被告:***,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县。
原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书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雒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