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潮安法执字第566号
移送执行人: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被执行人:广东复兴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
法定代表人:*小弟。
潮安县粤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复兴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潮安法民一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广东复兴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应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447元。根据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移送,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广东复兴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债务繁多,财产在多家银行办理贷款抵押或因涉案被多家法院查封。现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有关执行措施,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潮安法执字第5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则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