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704号之二
原告:***中高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高虹镇高虹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091399181。
法定代表人:张林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舒,浙江云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6月15日,住浙江省杭州市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中高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中高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高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高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336元,减半收取276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32668元,由原告***中高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中高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审 判 长 李洁瑜
审 判 员 沈 斐
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景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