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民终63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6月7日出生,
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宇中高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85609139918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密礼、高舒,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杭州宇中高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185民初2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贾代周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