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和源长盛营林有限公司

吉尾**与和平县和源长盛营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621民初1734号
原告:吉尾阿且,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
委托代理人:阿尔尔布,男,1985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和平县和源长盛营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龙湖小区和御水花园A栋第一层7-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熊俊豪,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告:**哈,男1959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尾***被告和平县和源长盛营林有限公司、***和**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尾阿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尾阿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706元,由原告吉尾阿且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