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802民初1721号
原告:荆门新立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在平,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门旭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学,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荆门新立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荆门旭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洲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原告荆门新立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荆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门新立医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门市市政建设开发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