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802财保133号
申请人:湖北锦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北先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锦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先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锦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先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万元,申请人湖北锦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用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锦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先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以X万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