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快杰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快杰电梯有限公司与长沙志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执4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快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金井路99号颐和佳园15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袁永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L4WMTXH),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中山路三角花园星城901房。
法定代表人:刘波涛
申请执行人湖南快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3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
2020年8月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0年8月7日和8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保险信息等情况。2020年8月14日,本院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2020年8月1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经营地进行现场调查,以上措施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8月9日,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以上账户余额均不足以清偿。
2020年8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8月20日,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执行信息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其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8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14110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1411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唐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