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快杰电梯有限公司

湖南快杰电梯有限公司与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初2657号
原告:湖南快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井路99号颐和佳园15栋1单元301。
法定代表人:袁永华。
被告: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五一大道868号。
法定代表人:于雄。
诉讼代表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系被告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逸轩,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快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湖南快杰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杰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快杰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计118元,由原告湖南快杰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光辉
审 判 员 曹 彦
审 判 员 黄 琦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徐鹏宇
书 记 员 刘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