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民初2658号
原告:湖南快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金井路99号颐和佳园15栋301房。
法定代表人:袁永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云,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告: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五一大道868号。
诉讼代表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系被告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逸轩,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立基,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原告湖南快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经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9年7月5日进行了开庭,原告湖南快杰电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云、被告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逸轩、万立基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7月25日,原告湖南快杰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快杰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快杰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5元,由原告湖南快杰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光辉
审判员 曹 彦
审判员 黄 琦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