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5民初3157号
原告:湖南快杰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袁永华。
被告: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彭京伟。
原告湖南快杰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湖南快杰电梯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7年8月签订《电梯保养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内的15台电梯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服务期自2017年8月6日至2017年12月7日,维保费共计39564元,应于2017年12月6日前支付。原告依约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并经被告签字确认。但被告仅支付29673元,尚欠9891元及2400元配件更换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电梯保养款1229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162元(每日按千分之一自2017年12月6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日裁定受理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本案受理时间为2019年3月25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长沙新世界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之后。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员 李龙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梁 广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