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92民初632号之二
申请人:武汉烽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
法定代表人:曾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有线沅江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琼湖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武汉烽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有线沅江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鄂0192民初63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有线沅江网络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10407.39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武汉烽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有线沅江网络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407.39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彭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