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演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58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Q26R52F,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波,总经理。

委讼代理人:时雪峰,江苏益友天元(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志丰,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慈溪市演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82GET9L,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相士地村旭光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青。

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演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581民初59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慈溪市演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租金401500元及违约金27090元。二、驳回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1元,由慈溪市演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以进行失信惩戒。

2、2020年12月9日、2021年3月5日,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信息,反馈如下:

被执行人慈溪市演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已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大量执行案件冻结。

被执行人慈溪市演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恒润商业广场地下车位,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本院无处置权。

3、2020年12月9日、2021年3月5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国土、工商、地税、不动产、银行、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4、2021年3月2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金额432251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鑫

审判员 邱振华

审判员 吕军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健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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