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81民催1号
申请人: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焕君,该公司商务经理。
申请人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1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20276370、票面金额为4000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志强
审判员  钱国平
审判员  尤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钱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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