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81民初4838号
原告: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Q26R52F,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王庄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杨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纪红,上海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18580243M,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安民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郑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李敏,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海涛,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原告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平和朱纪红、被告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海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机械停车设备工程款人民币250080元,并向原告支付按合同金额0.1%/天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9月12日为844200元,其中第一笔付款逾期6天,违约金计12600元,第二笔付款逾期5天,违约金计10500元,第三笔付款逾期32天,违约金67200元,第四笔付款逾期359天,违约金计7539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0月12日签订《停车设备销售合同》,约定被告机械式停车设备工程同原告负责供货、安装、调试、通过苏州检验机构的验收,合同总价210万元,同时约定付款方式及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完成加工、发货7日前支付总价的30%,全部设备安装调试结束,支付合同总价的20%,经项目所在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在施工过程中,实际车库防雨棚面积为828.4㎡,合同面积为678㎡,实际增加面积150.4㎡,增加金额计30080元,故合同总价为2130080元。2020年5月31日,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经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验收合格。2020年6月9日,原、被告办理各项移交手续,按约定被告应付款至合同总价的100%,但截至目前,被告仍欠款250080元未付。同时被告合计逾期付款397天,根据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每天支付合同总额210万元的0.1%的违约金,其中第一笔付款逾期6天,第二笔付款逾期5天,第三笔付款逾期32天,第四笔付款逾期359天,应付违约金合计844200元。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
被告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请中的22万元的工程价款系合同约定的最后一笔价款(总价款20%计42万元)的一部分,根据合同约定最后一笔合同价款的付款条件为经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原告开具全额发票、原告出具合同总价5%的银行保函作为质保金,只有上述三个条件成就时,被告才应支付尾款,因原告至今未开具保函,尾款付款条件并未成就,被告已付20万元,已超合同义务;原告诉请中数额为30080元的款项并无事实依据,被告不应支付。根据合同第二条第一款,合同总价最终结算系以实际安装车位数为结算标准,无须考量防雨棚面积,且自车库交付之日起至原告提起诉讼前,双方始终结算确认合同总价为210万元,并未变更结算方式、标准及数额;基于以上两点,被告不存在逾期付款行为,故原告诉请中违约金无事实依据,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被告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计222600元(自2019年11月16日入场施工起算,至2020年5月10日安装调试至符合送检标准,超约定工期106天,以合同总价21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1%的标准计算);2、判令原告支付维保费用105600元(包括相当于合同总价5%的银行保函保证金105000元,以及保证金不足以支付部分的维保费用600元);3、判令原告修复隐蔽设计缺陷,立即为案涉停车设备安装防雨罩或向被告支付修复费用60000元;4、判令原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12日,原、被告签订《停车设备销售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停车设备工程,工程总价210万元,工期80天,自原告收到预付款且施工现场符合入场条件之日起算,质保期为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此外,双方对付款条件、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支付价款,原告于2019年11月16日入场施工,直至2020年5月10日才将案涉停车设备安装调试至符合送检标准,超约定工期106天,因此原告应按约定支付以210万为基数,按每日0.1%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案涉停车设备自交付至今,因隐蔽设计缺陷及其他质量瑕疵频发故障,无法正常使用,被告多次通过致函、微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原告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保期内免费维修义务以及对隐蔽设计缺陷的修复义务,原告均拒绝履行,因此应承担修复费用和维保费用,为此提起反诉。
原告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针对反诉辩称,原告没有逾期完工,而是提前竣工。原告在被告交付第一笔款项后,就开始组织生产,因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地下化工储水池中为有毒物料,导致原告工作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中毒现象,经双方沟通合意,最终决定暂停施工。后施工人员于2019年12月18日戴着防毒面具冒险进场施工,在此情况下工程土建基础于2019年12月30日竣工。因土建基础需要养护,故根据合同约定土建施工不在合同工期范围内。2020年1月5日,原告施工人员进场安装设备。2020年1月23日至1月31日为春节假期,农民工于春节前1月12日放假,春节前施工时间为8天。春节后由于新冠疫情影响,原告施工人员于2020年3月18日进场施工,于2020年5月10日安装调试结束,故施工时间为60天,未超合同约定。另外,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前二笔付款时间逾期11天,根据合同约定工期可顺延11天;关于质保期内的维保费用,设备交付后,原告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正常维修,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26条规定,被告不付款,原告有权终止免费维修;被告主张原告一方为案涉停车设备安装防雨罩或支付修复费用60000元无任何依据,因设备已于2020年6月9日通过苏州特检院验收,双方办理移交,符合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标准。至于被告反映的在使用中发现的故障情况,之前原告再三说明因江南地带雨水较多会造成电气零部件失灵,故要求车库全部密封,但被告不同意,因此约定面积为678㎡,实际施工面积为828.4㎡,已超合同面积150.4㎡,因此被告的反诉无任何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9年下半年,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苏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停车设备销售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为甲方制作、安装、调试机械式停车设备,总价210万元,其中四层升降横移车位110个,单价1.622万元/个,计178.42万元、土建基础18.02万元、车库防雨棚678㎡,0.02万元/㎡,计13.56万元;合同价格:本合同最终结算,以单价不变,实际安装车位数结算总价。本合同价格不含与停车设备相关的供配电、消防、暖通、照明等工程辅助费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作为定金)。乙方完成生产加工、发货7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全部设备安装调试结束,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20%。设备经项目所在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获取特检检验合格通知书)7日内,乙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13%),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同时乙方向甲方出具合同总价5%的银行保函,该银行保函作为质保期的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7日内,甲方返还给乙方;本合同的交货期自乙方收到甲方按合同支付的预付款且施工现场符合乙方关于安装的条件之日起计算,工期为80天(包括设计、采购、制造、现场安装、调试。当地检验机构验收及取证时间另计);在设备安装调试之前,甲方必须派出相应操作人员(至少二人)至当地特检局进行设备操作资质的培训,并必须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费用由甲方自理;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在甲、乙双方未达成变更协议之前,仍以本合同为准;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无法履行合同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可相应推迟;因乙方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设备,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期限向乙方支付合同款,则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缴纳合同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同时相应顺延乙方的交货期。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无法进场安装或安装现场不具备安装条件致使乙方无法开展安装工作或进场后因现场交叉施工而导致设备安装停滞,每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缴纳合同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同时乙方的交货期相应顺延等事项。
关于上述《停车设备销售合同》的签订时间,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表示为2019年10月23日。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该合同封面处标明签订时间为2019年10月12日,原告在签章处手写时间为2019年10月23日,因该合同由原告制作,且在原告用印签字后交由被告用印,被告收到合同时间为2019年11月初,因此盖章签字时间为2019年11月初。
2019年11月6日,苏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付款63万元。2020年1月2日苏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付款63万元。2020年6月12日,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付款42万元。2020年8月29日,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付款20万元,合计188万元。
苏州***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变更企业名称为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被告一致确认上述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调试结束时间为2020年5月10日。2020年6月9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载明监检开始日期为2019年11月27日,监检结束日期为2020年6月4日,依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2016)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结论为合格,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2年6月。2020年6月9日,原、被告双方对四层升降横移式停车设备签订了移交双方确认书。
2020年8月18日,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发了《关于立体车库问题的联系函》,内容为:“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我公司向你公司采购立体停车设备一套,并于2019年10月12日签订了《停车设备销售合同》,你公司的义务是按本合同的约定设计、制造、安装停车设备,并保证产品质量。第一,你公司延期交付使用立体停车设备达四个多月,按合同中相关违约条款约定,你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我公司有权按约将部分货款抵作违约金。第二,你公司理应保证产品的质量,但从车库设备使用情况结合你公司委派售后维修人员现场确认,你公司车库设备存在设计缺陷,东西两侧部位未加装防护装置,导致下雨天两侧淋雨后限位器、光感器频繁出现损坏及系统故障,造成该立体停车设备无法使用,使用中还出现某些车位机械电磁防坠钩打不开现象等等。第三,我公司多次与你公司就上述等问题交涉,并在2020年7月9日以书面形式向你公司发出“关于立体车库整改联系函”,但你公司至今未采取措施彻底消除第二条中描述的质量隐患。根据上述情况,请你公司于接函之日起一周内,积极采取措施,制定方案并落实,将目前存在的设计缺陷及集中质量问题解决,如到期未采取措施,我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相关费用将由你公司承担。特此函告!。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收到该联系函,并于2020年8月24日向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送《商务函件》,内容为:“非常感谢贵司对江苏浩昌的信任,我司于2020年8月21日收到贵司关于***车库问题联系函,针对贵司函件,现作如下回复:一、来函关于延期交付事宜:1、本合同签署后,贵司于11月6日支付第一笔货款,我司开始组织生产,同时我司对基础土建开始施工,由于贵司在签约时未告知地下化工储水池中是有毒物料,导致我司在地下水池中施工时,有员工中毒,不明刺激气体导致施工人员出现胸闷、胸痛现像,经和贵司沟通,暂停施工,等第三方检测结果出来后,在进行施工,故:在11月30日,按贵司要求,基础暂定施工,等贵司通知方可复工。2、于12月18日,我司开始基础施工,我司带着防毒面具,风险极高,施工进度慢,这也是安全考虑,到12月25日,即使带着防毒面具,在地下施工,最多只能呆30分钟,施工人员就无法坚持,我司人员在没有绝对人身安全的状况下,应拒绝施工,但我司考虑双方合作及贵司的工期需求状况,才冒险入场施工,在极端的状况下,土建基础在1月4日基本结束,1月5日我司进场安装设备。3、于1月20日,春节放假,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复工安装设备,经过多方协调,我司于3月20日再次进场施工,于5月10日安装调试结束,等待验收。我司在整个生产制造、安装调试等过程中,并未拖延工期。4、验收的日期在合同中约定,另行计算,这个日期由苏州特检院确定的,又加上今年初防范疫情,验收时间不得不有所延期。二、关于产品质量的问题:1、设备已于2020年6月9日通过苏州特检院验收,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符合贵我双方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标准。2、至于贵司反应的在使用中发现的故障情况,在之前订货合同交流中,我司再三说明,在江南地带,由于雨水太多,长时间下雨,会造成电气零部件失灵,故要求车库全部密封,但贵司坚持只做顶棚,最终贵司只给定雨棚的面积为678㎡,在安装结束后,刚好雨季开始,就有部分开关在暴雨的状况下,水汽的侵入而出现报故障,我司又在车库北侧增加了整个一面墙的防雨墙,面积已达828.4㎡,已超出合同面积150.4㎡(按合同单价200元/㎡计算,应增金额30080元),但两侧的防雨墙贵司并未同意增加,电气开关在暴雨天气出现故障在所难免,请贵司尽快做好两侧的挡雨墙。若贵司委托我司增加,则相应增加费用。三、关于车库的整改。1、我司是按国家标准在做,也是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当地特检院也是按国家标准在进行验收,我司相关设备符合国家标准。2、关于贵司车库出现的故障,主要原因是贵司没有专业的操作人员,车库是特种设备,必须具有特种设备上岗操作证的人员,且具有专业技能方可操作,但贵司只是司机自己操作,未按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出现误操作,或驾驶员技能差的状况在所难免,我司都能及时前往进行修理。3、暴雨侵入,而贵司又不增加挡雨墙,必然会出现故障的,非我司设备本身质量问题,敬请贵司尽快增加挡雨墙,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四、关于工期、质量的申明:1、我司按照国家标准在进行设计、生产、安装、验收,符合国家相关要求。2、我司对贵司车库工程质量上有当地特检院的验收报告,且在双方竣工移交时,有特检院的合格证、双方共同签署的竣工交接单,贵司并未提出异议,表明双方在质量、工期等合同条款上没有异议,贵司方可盖章并签署工程竣工交接。再次感谢贵司的支持!”。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签收。
2021年1月26日,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海滨发送了《关于解决立体车库问题的联系函》,内容为:“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我公司向你公司采购立体车库停车设备一套,并于2019年10月12日签订了《停车设备销售合同》,你公司的义务是按本合同的约定设计、制造、安装停车设备,并保证产品质量。第一,你公司延期交付使用立体停车设备达四个月,按合同中相关违约条款约定,你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我公司有权按约将部分货款抵作违约金。第二,你公司理应保证产品的质量,但从车库设备使用情况结合你公司委派售后维修人员现场确认,你公司车库设备存在设计缺陷,东西两侧部位未加装防护装置,导致下雨天两侧淋雨后限位器、光感器频繁出现损坏及系统故障,造成该立体停车设备无法使用。使用中还出现某些车位机械电磁防坠钩打不开现象、铜丝绳索从滚轮脱落现象,松链故障现象更是频繁发生等等,现又出现多次因系统设置问题导致的车库停用现象,严重影响我公司对车库的使用。第三,我公司多次与你公司就上述等问题交涉,并在2020年7月9日以书面形式向你公司发出“关于立体车库整联系函”,2020年8月17日再次以书面形式向你公司发出“关于立体车库问题的联系函”,但你公司至今未采取措施彻底消除第二条中描述的质量隐患和故障频发情况。根据上述情况,请你公司于接函之日起一周内,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采取措施,就立体车库存在的设计缺陷与质量问题给出书面的整改方案,并解决目前导致车库停用的系统故障,否则我方将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与修理,相关费用将由你公司承担,同时,我公司将对你公司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法律措施。特此函告!”。2021年1月27日,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向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送《商务函件》,内容为:“非常感谢贵司对江苏浩昌的信任,我司于2021年1月26日收到贵司关于***车库问题联系函,针对贵司函件,现作如下回复:一、来函关于延期交付事宜:1、本合同签署后,贵司于11月6日支付第一笔货款,我司开始组织生产,同时我司对基础土建开始施工,由于贵司在签约时未告知地下化工储水池中是有毒物料,导致我司在地下水池中施工时,有员工中毒,不明刺激气体导致施工人员出现胸闷、胸痛现像,经和贵司沟通,暂停施工,等第三方检测结果出来后,在进行施工,故:在11月30日,按贵司要求,基础暂定施工,等贵司通知方可复工。2、于12月18日,我司开始基础施工,我司带着防毒面具进行施工,风险极高,施工进度慢,这也是安全考虑,到12月25日,即使带着防毒面具,在地下施工,最多只能呆30分钟,施工人员就无法坚持,我司人员在没有绝对人身安全的状况下,应拒绝施工,但我司考虑双方合作及贵司的工期需求状况,才冒险入场施工,在极端的状况下,土建基础在1月4日基本结束,1月5日我司进场安装设备。3、于1月20日,春节放假,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复工安装设备,经过多方协调,我司于3月20日再次进场施工,于5月10日安装调试结束,等待验收。我司在整个生产制造、安装调试等过程中,并未拖延工期。4、验收的日期在合同中约定,另行计算,这个日期由苏州特检院确定的,又加上今年初防范疫情,验收时间以苏州特检院确定的为准。二、关于产品质量的问题:1、设备已于2020年6月9日通过苏州特检院验收,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符合贵我双方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关标准。2、至于贵司反应的在使用中发现的故障情况,在之前订货合同交流中,我司再三说明,在江南地带,由于雨水太多,长时间下雨,会造成电气零部件失灵,故要求车库全部密封,但贵司坚持只做顶棚,最终贵司只给定雨棚的面积为678㎡,在安装结束后,刚好雨季开始,就有部分开关在暴雨的状况下,水汽的侵入而出现报故障,我司又在车库北侧增加了整个一面墙的防雨墙,面积已达828.4㎡,已超出合同面积150.4㎡(按合同单价200元/㎡计算,应增金额30080元),但两侧的防雨墙贵司并未同意增加,电气开关在暴雨天气出现故障在所难免,请贵司尽快做好两侧的挡雨墙。若贵司委托我司增加,则相应增加费用。3、通过照片、视频,贵司车库一直在正常使用。三、关于车库的整改。1、我司是按国家标准在做,也是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当地特检院也是按国家标准在进行验收,我司相关设备符合国家标准。2、关于贵司车库出现的故障,主要原因是贵司没有专业的操作人员,车库是特种设备,必须具有特种设备上岗操作证的人员,且具有专业技能方可操作,但贵司只是司机自己操作,未按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出现误操作,或驾驶员技能差的状况在所难免,我司都能及时前往进行修理。3、暴雨侵入,而贵司又不增加挡雨墙,下雨天出现的故障,非我司设备本身质量问题,敬请贵司尽快增加挡雨墙,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四、关于工期、质量的申明:1、我司按国家标准在进行设计、生产、安装、验收,符合国家相关要求。2、我司对贵司车库工程质量上有当地特检院的验收报告,且在双方竣工移交时,有特检院的合格证、双方共同签署的竣工交接单,贵司并未提出异议,表明双方在质量、工期等合同条款上没有异议,贵司方可盖章并签署工程竣工交接。在使用过程中,我司定期维护保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五、关于贵司延期付款问题:请贵司务必在本函发出之日起3日内向我司支付欠款22万元,我司依法保留采取法律途径要求贵司支付欠款的权利”。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签收。
2021年3月5日,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发送了《关于解决立体停车设备问题的函件》,内容为:“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你我双方于2019年10月12日签订了《停车设备销售合同》,我公司向贵司采购立体停车设备一套,贵司的义务是按本合同的约定设计、制造、安装停车设备,并保证产品质量。停车设备的质保期为自当地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对停车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质保期内因贵司设备和安装质量原因导致设备出现故障,贵司应及时赶到现场处理故障,负责免费维修保养。第一,关于延期交付事宜:1、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工期起算时间为2020年11月6日,交货期为80天,而贵司于2020年5月10日才安装调试结束,因严重逾期对我司造成了重大影响。按合同中相关违约条款约定,贵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我公司按约将扣除相应货款抵作违约金,如不足,我司保留追偿权利。2、贵司在来函中提到的施工现场环境问题,我司认为第一,贵司作为专业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已经对现场施工条件和环境进行充分评估,双方在此基础上签订合同,因此有关合同约定事项,理应按约遵守;第二,施工现场并无发生贵司来函所称人员晕倒及工期因此停滞等事宜。因此不存在因施工现场环境问题而导致延期交付的事由。第二、关于停车设备产品质量和维保问题。1、我公司向贵公司采购立体停车设备一套,贵公司的义务是按本合同的约定设计、制造、安装停车设备,并保证产品质量。从停车设备交付后使用情况结合贵公司委派售后维修人员现场确认,贵公司车库设备本身是存在是设计缺陷的,贵公司作为专业的厂商,应该充分考虑到在室外设备运转中可能会因淋雨导致设备故障的可能性而进行合理的设计。现通过分析与协商认为贵公司只要在设备东西两侧部位对裸漏在外的限位器、传感器等电子开关或元件进行局部加装防护装置,贵公司孙海滨总经理2020年8月份也答应正在制作传感器的防雨罩,但迟迟不来加装。2、立体停车设备交付使用的这9个月中,共出现40多次故障,严重故障有车位机械电磁防坠钩打不开、钢丝绳索从滚轮脱落、车位横移过头两车位撞到一起等现象,松链故障、上下限位故障现象更是频繁发生等等,近期出现多次因系统设置问题导致的车库停用现象(操作显示屏中显示“此车库已停用”),严重影响我公司对车库的使用,同时还存在使用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隐患。3、特别是自2月6日起出现故障后,我司联系你公司的售后工程师或孙海滨总经理,但至今没有人前来进行维保,既违反合同约定又严重影响了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第三,关于尾款的支付:1、我公司多次与你公司就上述问题进行交涉,并多次发函、电话、微信沟通,但你公司至今未采取任何措施彻底消除第二条中描述的质量隐患和故障频发情况,且自2021年2月6日后出现故障和设备停用现象后,我司要求进行维保,贵司至今也未安排人员进行。2、双方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保函,贵司并未按约向我司提供。3、严重逾期,贵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双方未对目前存在的问题协商解决之前,我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不再支付尾款。第四,关于问题的解决,我公司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多次诚邀你公司孙海滨总经理前来与我公司徐永平总经理进行协商,但你公司孙海滨总经理迟迟不来。为了保证立体停车设备能安全投入使用以及不影响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现特发此函,请贵司在接函之日起三日内,尽快安排人员解决立体停车设备在本函中提到的质量问题。逾期不安排,我司依法将委托第三方对于立体停车设备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和维保,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将由贵司承担。特此函告!”。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6日签收。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停车设备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增加的防雨棚面积价款30080元(150.4㎡×200元/㎡),被告提出该主张无事实依据故不应支付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车位110个,单价1.622万元/个,计178.42万元、土建基础180200元、车库防雨棚面积为678㎡,价格为135600元,合同总价最终结算系以实际安装车位数为结算标准,同时约定双方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在甲、乙双方未达成变更协议之前,仍以本合同为准。本案中,因车位未有变化,且双方对增加防雨棚面积未作变更协议,故对原告的该主张碍难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机械停车设备工程尾款22万元,因合同约定原告在设备经项目所在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7日内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及出具合同总价5%的银行保函,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20%价款计42万元,现原告至今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及出具银行保函,故尾款付款条件并未成就,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其中第一笔付款63万元,合同约定在签订之日起7日内,因双方对签订时间有分歧,且原告亦未举证被告逾期付款的依据,故本院对第一笔付款逾期违约金不予支持;第二笔付款63万元,合同约定在原告完成生产加工、发货7日前,被告支付该笔价款,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完成生产加工、发货的具体时间,故本院对第二笔付款逾期违约金碍难支持;第三笔付款42万元,合同约定在全部设备安装调式结束,原、被告一致确认设备安装调试结束时间为2020年5月10日,而被告支付该笔款项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因此逾期32天,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计2802.80元;第四笔付款42万元,被告已付20万元,余款22万元,因付款条件并未成就,故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主张的要求原告支付因逾期完工违约金222600元,合同约定工期为80天,在原告收到被告第一笔付款63万元且施工现场符合被告关于安装的条件之日起计算,因案涉机械式停车设备建造在水池之上,又恰逢春节、新冠疫情期间,应考量上述因素对合同履行程度的影响,也是确定免责范围的考量因素,故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主张的维保费用105600元,未提供相关依据,故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主张的因修复隐蔽设计缺陷而为案涉停车设备安装防雨罩或向被告支付修复费用60000元,未提供相关依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计人民币2802.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62×××6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方塔支行)。
二、驳回原告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24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9094元,由原告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9071元,由被告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元(原告预交案件诉讼费剩余部分2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负担案件诉讼费23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2元,由被告苏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云芬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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