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能科技(临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4民初3587号 原告: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尚湖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Q26R52F。 法定代表人:**。 被告:***能科技(临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花园大街东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5804313165。 法定代表人:***。 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龙奥北路909号海信龙奥九号1号楼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287770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科技(临邑)有限公司、***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7元,由原告江苏浩昌立体车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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